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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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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直轄市

日期:99-07-26    
本(99)年12月25日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等7縣(市)將合併與改制直轄市,僅將原屬之「鄉鎮市」改為「區」、「村」改為「里」,街路名稱維持不變;現行國民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暫不必換發仍有效力。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9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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