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政府處理二二八事件政策,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意旨,「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名譽受損者,可於戶籍資料上加註回復名譽記事,欲註記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回復名譽證書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自2007年8月30日起內政部已通函請戶政事務所,針對已領有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給回復名譽證書之受難者或受難者家屬,可持憑該證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於受難者戶籍資料載明記事。
此外,戶政事務所如發現戶籍資料記載「叛亂通匪」之註記,即應以雙直線刪除註銷,並於適當空白處括號註明「x年x月x日職權註銷」加蓋職章。且二二八受難者本人或其家屬,亦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刪除註銷該註記,記事載明「x年x月x日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