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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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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102-03-18    

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 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自102年1月25日起實施(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公 告)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1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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