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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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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偽、變造國民身分證

日期:103-01-02    
按戶籍法第75條規定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項規定:「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10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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