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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當事人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經我國法院撤銷監護宣告之監護廢止登記:以受監護人為申請人。
(二)經我國法院撤銷輔助宣告之輔助廢止登記:以受輔助人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