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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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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異地申辦項目,請多加利用

日期:100-01-01    

異地請領文件有下列各項:

一.戶籍謄本.

二.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99年6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129022號函)

三.戶口名簿換領及補領.

四.自然人憑證.

異地申辦之註記項目有,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登錄、到期、查詢、刪除: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96年9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60147000號令)

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自94年2月15日起實施
  (內政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

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有下列各項登記,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一.認領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總統令及內政部新聞資料)

二.收養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總統令及內政部新聞資料)

三.出生地登記: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0311號總統令及內政部新聞資料)

四.監護登記: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五.終止收養登記: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六.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自96年2月1日起
     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七.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
     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

八.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內政部96年3月26日台內戶
     字第0960038323號公告)

九.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67642號公告)

十.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

十一.廢止監護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

十二.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公告)

十三.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戶籍登記
        :自98年7月31日起實施(內政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

十四.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登記: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內政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0116606號公告)

十五.法院調(和)解離婚登記:自98年8月31日起實施(內政部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函)

十六.戶籍地已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自99年11月5日起實施(內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公告)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1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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