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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倘有保留戶籍之需要,請於出境2年內填寫具結書予所屬船公司(或漁業人)送農委會函送移民署,作為免予製發「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之依據(最遲應於出境2年內提出)。
逾期未申請,戶籍經戶政事務所遷出國外者,不得再撤銷遷出登記。